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 号)、教育部《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的通知》(教财司便函〔2014〕12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4〕4号)、关于印发《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山石院发〔2022〕24 号)精神,为加强基金会差旅费管理,保证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工作、生活需要,结合本基金会实际,经研究决定,参照《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山石院发〔2022〕24 号)的相关政策,同期执行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