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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10月09日 10:4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基金会财务运行的合法性、规范性、科学性及捐赠者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山东石油化工学院相关财务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为学校教育事业募集、管理和运作社会捐赠财产并提供公益服务的平台。学校通过基金会获得所有捐赠收入均应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基金会按照章程开展各项公益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开设独立、合法的银行账户,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和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的重大事项。理事长主管基金会的财务工作,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财务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委托学校财务处代理财务工作。由财务处配备财务负责人和具有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互相兼任。会计人员变动或调整,须按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将应移交的资料整理完整,编制移交清册,与接替人员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六条 基金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进行财务审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政府资助、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九条 所有捐赠货币收入及时足额纳入账户核算。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后划入基金会银行账户。基金会收到捐款后,应据实向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条 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计算分配,协议上没有约定的,参照当年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包括权益类等),由基金会委托学校财务、审计、资产等部门根据票据或委托第三方共同认定其捐赠价值,并登记入账。实物捐赠应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与学校相关部门和受捐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捐赠方附加有利益回报条件等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于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等,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未列入年度支出预算的临时性开支应由秘书长撰写书面报告并经理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等支出。基金会要规范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支出的合规合法性。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将接受的捐款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基金会每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注册资金最低标准。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限定性捐赠项目,严格按照捐赠者与受捐人签署的捐赠协议,按以下程序支出:

(一)用款单位根据捐赠项目进度提交用款申请,注明用款金额、用途、使用范围等,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基金会秘书处;

(二)基金会秘书处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捐赠协议审核无误后,报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三)财务处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捐赠协议约定予以支付款项。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支出程序同限定性捐赠项目。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个捐赠项目支出额度在20万元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二)单个捐赠项目支出额度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三)单个捐赠项目支出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由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日常行政支出,参照山东石油化工学院相关标准执行。单笔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签批,单笔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基金会理事长签批。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二十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学校、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基金会资金的管理,合法、安全、有效地运作资金,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根据基金会年度资金运作计划,本着效益最大化原则,对于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由基金会理事长安排资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于除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以外的具有高风险的资金运作,由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资金运作形成的增值部分,捐赠协议有约定的,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没有约定的,须足额纳入基金会账户统一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

第二十四条 建立投资责任体系和追责问责机制,明确投资止损原则,通过有效的过程管理控制资金运作风险。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按照要求接受年度检查,年检合格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和基金会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项目的种类、申请、评审程序及结果。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条 捐赠者有权向基金会提出查询其捐赠财产使用和管理情况的要求,基金会应及时据实答复。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并定期向捐赠方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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