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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08月09日 09:12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广泛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拓宽学校资金筹措渠道,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规范和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管理,保障捐赠者、受益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所有捐赠。学校欢迎海内外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二)自愿无偿原则。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捐赠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三)尊重捐赠方意愿原则。未经捐赠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用途。

(四)公开透明原则。受赠方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基金会是经山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是代表学校依法组织和接受社会捐赠的管理平台,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作为基金会决策机构,领导、协调和管理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未经基金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在社会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三章 捐赠项目及方式

第七条 捐赠项目类型:

(一)学校发展类项目: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支持学校教学与科学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除职工宿舍外的建筑物等);资助与学校有关的教育合作项目和学术会议。

(二)教师发展类项目: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资助学校开展教学与科学研究项目;支持学校人才引进,资助聘请知名学者来校讲学;

(三)学生发展类项目: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捐赠方式包括货币捐赠和实物捐赠;限定用途捐赠和非限定用途捐赠;冠名捐赠和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方式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确定。

第四章 捐赠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捐赠流程

(一)捐赠人提出捐赠意向,填写《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并在友好、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协议书》。

(二)捐赠人必须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表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捐赠人必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有效的捐赠途径包括:现金、支票、汇款、转账、网上捐赠等。

第十条 基金会负责跟踪了解捐赠资金的到位情况,接受的所有货币捐赠资金全部归入基金会账户,接受的实物捐赠依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为捐赠款物开具专用票据,协助捐赠方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第十二条 捐赠的使用以充分尊重捐款者的意愿为原则。

(一)限定性捐赠项目,经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同意后,用于与捐赠意向相符的事项。

(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由基金会理事会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基金会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定期向捐赠方反馈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学校的审计与监督。

第五章 捐赠鸣谢

第十四条 基金会向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所有捐赠,在征得捐赠方同意的前提下,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并将捐赠单位名称、捐赠者姓名、捐赠项目、捐赠数额等捐赠具体情况编辑成册,按年度存入学校档案馆,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 对提供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捐赠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的权利。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过程中,如果涉及学校建筑、设施、场所的冠名事项以及学校内部机构冠名事项,应当征得学校同意。对冠名捐赠项目,按照捐赠人和学校的约定,履行冠名手续。

第十八条 捐赠者若有特殊要求,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捐赠者与基金会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捐赠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其行为有损学校合法权益或者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基金会保留取消对其鸣谢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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